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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監獄官:刑法#44549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明知經常有生意來往之 A 公司倉庫中並無任何貨物,基於測試乙是否有膽量之意 思,對不知情之乙說:「A 公司倉庫裡有大量黃金飾物,你可利用夜晚進去盜取!」乙 聽信甲之言語,於某日夜晚侵入該公司倉庫偷取黃金,適巧當日白天 A 公司買入一 批金飾,乙順利竊得該批金飾欲離去之際,被巡邏之保全員 B 發現,B 拼命抓住乙, 乙為了逃離現場,而出重拳將 B 打倒在地,乙逃出室外,B 起身後緊追不捨,此時, 剛好乙之好友丙經過該地,在迅速溝通後,丙認識當時事實情狀,乃協助乙阻止 B 追趕,拾起地上木棒重打 B 之腹部,見 B 倒地不起後,乙丙二人迅速逃離現場, B 腹腔嚴重出血死亡。試問:甲、乙、丙三人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MeiMei Lin
一、乙夜間侵入公司偷取黃金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321加重竊盜罪: (一)構成要件: 乙未經他人同意,夜間侵入該建築物,為「侵入他人住居」,且欲破壞他人對物的持有支配關係,而偷取金飾的行為,建立自己對物的持有支配關係,破壞該鬆持的持有,屬於竊盜行為。主觀對於該竊盜的行為有認識及意欲,故為故意。 (二)違法性:無任何阻卻違反事由,故成立本罪。 二、乙打傷巡邏的保全B的行為,成立刑法277傷害罪。 (一)構成要件: 乙對於B進行傷害的行為,而主觀上對於該行為有認識及意欲,使B受傷,具因果、歸責。 (二)違法性:乙不得主張刑法23條正當防衛,因為乙偷竊的行為屬於非法的行為,故無法主張。 (三)罪責:乙為正常人,故成立本罪。 三、乙對於B死亡的行為,可能不成立刑法277II的傷害致死: 構成要件,該B死亡,雖然因為傷害而造成,而是因為尋求丙的幫助而讓B死亡。但因為乙並無法預見丙會讓B攻擊死亡的動作,故對於該行為雖對B的死亡有因果關係,歸責上為異常的因果,且主觀上並無希望B死亡,故不具故意,構成要件不該當。 四、丙對於B攻擊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277II傷害致死的行為 (一)構成要件上: 丙對於B攻擊的行為,導致B受傷的結果然B拾取木棒重打B的腹部,且又看到B倒地不起,對B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故也應能預見對於B的傷害行為,故具因果、歸責,主觀上也有想要傷害B的意思。 (二)違法性:丙不得主張刑法23條,因為丙的行為屬合法行為,並非是非法行為,故無法阻卻違法性,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benson

詳解 提供者:波麗菜大人
丙傷害致死罪之正犯 乙加重竊盜罪之正犯 甲竊盜罪之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