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無罪。甲無法預見丁會將空酒瓶丟入丙院中,且乙受傷與甲並無任何因果關係。
丁過失傷害,丁可能平常就有在丙院丟東西,且都沒有出事,然今天之甲將乙移入丙院中,為無法預見之事,故主觀上並非故意行為。
丁隨手將空酒瓶一丟,致使乙之眼睛受傷,具因果關係,傷害罪成立。由於主觀非故意,加上傷害的成立,故丁成立過失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