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甲客觀上沒有經過乙之同意,趁深夜潛入乙之臥室,破壞了乙的居住安全的法益,主觀上明知未得乙的同意,而故意潛入,有侵入之故意,無阻卻違法事由和罪責事由,甲成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二)甲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7款加重強制性交罪
甲客觀上深夜侵入乙女之臥室,並與乙女發生性關係,但本條必須是要有強制行為而發生性交行為才會該當,甲男並未對乙女實施任何強制力,是乙女誤以為甲男是其男友竟而發生性關係,因此不該當本條之要件,甲不該當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7款加重強制性交罪。
(三)甲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55條乘機性交罪
甲客觀上趁深夜昏暗潛入乙女臥室,趁乙女昏睡精神不加之際,想對其乙女性交,由於甲頭部罩上絲襪,乙女誤以為是其男友,而不知反抗,甲而乘機對其乙女性交得逞,甲主觀上有趁乙女以為是其男友而乘機性交之故意,無阻卻違法事由和罪責事由,甲成立刑法第255條乘機性交罪。
結論:甲侵害乙之刑法第306條居住安全自由法益,,刑法第225條個人性自主權法益,數行為侵害數法益,依照實質競合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