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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刑法概要#52716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於任職某公務機關期間(2010 年至 2015 年),多次利用偵辦走私業務機會,找數 位友人充當檢舉人,自行製作不實職務報告書,數年間共請領新臺幣 1,500 萬元檢舉 獎金。試以刑法上之罪名分析甲之刑事責任。(25 分)

詳解 (共 9 筆)

詳解 提供者:上榜嚕!
詳解 提供者:JANE

甲製作不實職務報告書成立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1.本罪以公務員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要件 2.客觀上職務報告書為甲基於公務員職權有權製作之公文書,且內容不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主觀上甲具有知即欲,構成要件該當 甲行使不實職務報告書成立刑法第216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1.本罪以行使第210條至215條文書者為限,客觀上甲持有不實職務報告書,向公務機關請領獎金,此行為已構成要件該當,主觀上甲具有知跟欲,無阻卻違法事由,成立本罪 甲請領獎金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1.本罪以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利者 2.客觀上偵查走私業務係甲依法令對於該事物具有主持或執行但卻製作不實職務報告書,請領新台幣1500萬元,獲得不法所得,主觀上有刑法第13條第1項中直接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甲請領獎金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第28條普通詐欺之共同正犯 1.本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之為要件 2.客觀上甲找數位友人向公務機關傳遞不實檢舉內容,為行使詐術之行為,使機關陷於錯誤而自願交付獎金,以致損害高達1500萬元,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而對於上述事實客觀上甲與數位友人具有共同行為之分擔,主觀上有共同之決意因此具有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要件 3.另外甲找數位友人之數量達3人以上共同詐欺之加重條件,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 4.再者甲以公務員之身分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或方法違反本罪,依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2分之1 競合 依實務見解甲登載不實之罪被行使登載不實之罪所吸收,而甲請領獎金之行為,具有行使,詐欺圖利之適用,侵害之法益各不相同,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論處

詳解 提供者:a0925032903

甲多次利用走私業務機會請領檢舉獎金,成立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一 公務員圖利罪係指公務員對於自己監督之事項,明知違背法令而質圖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者而言 二 客觀上甲利用自己偵辦走私業務之機會不法請領甲金,主觀上,甲明知違背法令而圖自己之利益,具故意 甲無阻卻違法事由成立本罪 甲自行製作不實報告書,成立刑法213條公務員偽造公文書罪 一 公務員偉造公文書罪係公務員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自己所職掌之公文書 二 客觀上甲登載不實事項於自己所職掌之公文書,主觀上,甲明知為不實事項仍為之,具故意 甲不具阻卻違法事由成立本罪 競合:甲係出於一個犯意而施行數行為,且都清害國家法益,應論以刑法131條公務員圖利罪以足 刑法第38條沒收:甲不法所得1500萬元檢舉獎金應依法沒收

詳解 提供者:thes40423
(一)甲利用偵辦走私業務機會,製作不實職務報告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1. 構成要件該當性:客觀上,甲夥同友人充當檢舉人,並自行製作不實的職務報告書,依刑法第10條第3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則甲製作之職務報告書屬之;主觀上,甲對於自己的行為有認識及意欲,具有偽造公文書之直接故意,從而構成要件該當。 2. 違法性與罪責:甲無任何阻卻違法或罪責之事由。 3. 小結:甲成立本罪。 (二)甲利用職務機會,犯瀆職罪以外之罪,應依刑法第134條加重處罰: 1. 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 本例中,甲因為任職於公務機關,而有偵辦走私業務之機會,藉此機會夥同友人充當檢舉人,並自行製作不實之職務報告書,以請領高額檢舉獎金,自該當刑法第134條而予以加重其刑。 (三)結論:甲成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並應依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詳解 提供者:莫忘初衷
(一)甲製作不實職務報告書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1.本罪以公務員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之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 2.客觀上,職務告報書乃甲基於公務職權上有權製作之文書,且明知內容為不實,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主觀上,甲具有認識與意欲,具本罪故意 3.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罪 (二)甲行使不實職務報告書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216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1.本最以行使刑法第210-215條之文書為要件 2.客觀上,甲持不實報告書,多年請領獎金,該當行使之行為。主觀上具備故意 3.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罪 (三)甲請領獎金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1.本罪以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利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 2.客觀上偵查走私業務係甲依法令對於該事物具有主持或執行但卻製作不實職務報告書,請領新台幣1500萬元,獲得不法所得,主觀上有刑法第13條第1項中直接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3.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罪 (四)甲請領獎金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1.本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之為要件 2.客觀上甲找數位友人向公務機關傳遞不實檢舉內容,為行使詐術之行為,使機關陷於錯誤而自願交付獎金,以致損害高達1500萬元,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而對於上述事實客觀上甲與數位友人具有共同行為之分擔,主觀上有共同之決意因此具有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要件 3.另外甲找數位友人之數量達3人以上共同詐欺之加重條件,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
詳解 提供者:insistence

一、甲自行製作不實職務報告書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一)本罪處罰之登載不實行為,係指公務員於職務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仍為登載之意,並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二)不法構成要件:
     1.客觀上,甲明知為不實事項仍為登載於有權製作之報告書,足生損害該文件影響之公共信用,該當客觀要件。
     2.主觀上,甲對於其不實登載行為具有認識並使其發生,具有直接故意。
  (三)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成立本罪。


二、甲不實請領獎金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取財罪。
  (一)本罪詐欺行為之成立,須由行為人施以詐術於相對人並使其陷入錯誤而處分財產並受有損失,其行為之間亦須具有貫穿之因果關係。
  (二)不法構成要件:
     1.客觀上,甲已不實報告書向公務機關申領獎金,該機關誤信為真而發放獎金意受有財產上損失,其一連串行為具有貫穿之因果關係。
     2.主觀上,甲對於其不實申請之行為具有認識並使其發生,具有直接故意。
  (三)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成立本罪。


三、甲詐欺取財之行為,得否認其為登載不實之不罰的後行為?
  實務上,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行為結果,多為實施後行為之必要之物,故實務上認為,若後行為並無加深前行為的侵害或侵害其他保護法意,則可任其為不罰之後行為,否則前後行為之間即使具有延續性仍應併罰,以鞏固人民對於公共信用之信賴。甲之後行為明顯嚴重侵害財產法益,與前行為之公共信用法益有別。應依刑法第50條予以數罪併罰。

詳解 提供者:黃孝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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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吐納之間
(二)甲行為時即2015年之前,並無加重詐欺罪之處罰規定,而裁判時,若甲詐欺罪部分為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則有加重詐欺罪之適用。因此,依新舊法比較之後,行為時之法律較有利於行為人,應適用普通詐欺罪。



六、競合:

依實務見解,甲之登載不實罪為行使所吸收,而甲請領獎金之行為,同時有行使、詐欺、圖利之適用,其所侵害之法益各不相同,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
詳解 提供者:國考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