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甲所有之土地在臺北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之使用分區上本為「加油站用
地」,臺北市政府為使該筆土地不得供作加油站使用,乃依據都市計畫
法關於個別變更之規定,將系爭土地由「加油站用地」個別變更為「公
園用地」。甲不服提起行政救濟,該都市計畫個別變更之處分遭法院撤
銷。後該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擬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
更案,將該筆土地,自原本主要計畫之「公園及綠地」(細部計畫為「加
油站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遊客中心)」。請問甲得否對該都市計
畫通盤檢討變更案提起行政救濟?另為徹底解決都市計畫救濟問題,未
來行政救濟法應如何修訂?(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