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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政風:刑法#46234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平日以駕駛計程車為業,某日,載女乘客乙上木柵貓空山區,因見乙女頗具姿色, 淫念頓起,乃駛至偏僻處,強迫乙女與其性交,乙女謊稱生理期不便,甲遂迫使乙 女為其口交得逞,問甲男之刑責應如何論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林耕
(一)甲可能構成刑法第刑法222條第1項第六款加重強制性交罪 1甲為計程車司機,利用職務之性交行為符合本條第六款。 2甲遂迫使乙女為其口交之行為符合刑法第10條第5項第1款之性交行為。 3構成要件該當: 客觀上,甲見乙女頗具姿色而違背被害人之意願,強迫乙女強制口交之行為,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主觀上,甲對於強制性交之行為,具有認識及滿足性慾的意欲。 4無任何阻卻違法或阻卻違法事由。 (二)甲成立刑法第222第1項第六款加重強制性交罪
詳解 提供者:誠誠

(一)甲強迫以口交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6款加重強制性交罪

1.本罪以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方法而為性交為構成要件。

2.性交,依照第10條第5項係指: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口腔、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行為。

3.本案中甲違反乙女意願而圍其性交行為,而駕駛計程車可否成為第6款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聽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的加中要件,立法理由認為是為了避免

有駕駛人利用假使交通工具之機會而便利侵害他人性自主權,讓大眾對於供公眾的交通工具產生恐懼,依題意甲駕駛計程車為業,並利用工作便利侵害他人性自主決定權。

4無阻卻違法事由。

罪責具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