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強迫以口交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6款加重強制性交罪
1.本罪以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方法而為性交為構成要件。
2.性交,依照第10條第5項係指: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口腔、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行為。
3.本案中甲違反乙女意願而圍其性交行為,而駕駛計程車可否成為第6款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聽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的加中要件,立法理由認為是為了避免
有駕駛人利用假使交通工具之機會而便利侵害他人性自主權,讓大眾對於供公眾的交通工具產生恐懼,依題意甲駕駛計程車為業,並利用工作便利侵害他人性自主決定權。
4無阻卻違法事由。
罪責具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