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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行政法概要(重複)#22756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工廠經主管機關認定乃水源污染之禍首,被處以停工之處分,但甲並未於法定期間提起撤銷該處分之訴願。在前開法定期間經過二個月後,甲方發現足以證明該處分違法之新證據。請問甲有何權利可以主張?其行政救濟管道為何?(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Jenny Lee
第 128 條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 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 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 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申請。
詳解 提供者:anita huang

128條(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處分之要件與期間)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詳解 提供者:包中
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 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 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 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申請。
詳解 提供者:Rita Lin
經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詳解 提供者:和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