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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行政法概要#20695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工廠經主管機關認定乃水源污染之禍首,被處以停工之處分,但甲並未於法定期 間提起撤銷該處分之訴願。在前開法定期間經過二個月後,甲方發現足以證明該處 分違法之新證據。請問甲有何權利可以主張?其行政救濟管道為何?(25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就是❤️耍薦

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 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 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 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申請。

詳解 提供者:Erin Liang
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行政程序的重開僅須請求行政法院判命被告機關重開程序即可
詳解 提供者:Jamie Lo
發現新事實 新證據-再審 甲可主張-撤銷行政處分
詳解 提供者:wei2354
重新再審
詳解 提供者:aanson954
進行補正, 因申請人於事後申請 因陳述意見於事後陳述 因補充事實緣由於事後補充 因經委員機關於事後委員機關決策 因經其他機關於事後其他機關決策
詳解 提供者:Hueiting
再審
詳解 提供者:第二次要上榜

三、甲工廠經主管機關認定乃水源污染之禍首,被處以停工之處分,但甲並未於法定期 間提起撤銷該處分之訴願。在前開法定期間經過二個月後,甲方發現足以證明該處 分違法之新證據。請問甲有何權利可以主張?其行政救濟管道為何?(25 分)


1因為系爭處分已逾法定救濟期間,即不適用於行政救濟程序,而對於行政程序重開規定,因為係屬於特別行政程序之再審性質,須以較嚴格的要件才符合機關准予重開程序,按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一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未救濟原因不是因重大過失而為主張,二此處分未經過行政救濟(因會與司法救濟後的判決抵觸),三有出現足矣推翻原處分之判斷之新事實或是新證據,四未逾期程序重開時效(原則以法定救濟經過後3個月內,而超過5年後即不得申請重開)。
2按上開所述,甲應主張此新證據足以影響原處分,且主張自己並未因重大過失而不提訴願程序,再也於程序重開之時效內(知悉新事由未於3個月內),得按行政程序128條向主管機關申請『行政程序重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