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不成立刑法第315-1條第二款:
1、刑法第315-1條第二款:無故以錄音、錄影、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部位者。
2、甲之行為系得乙之同意,其為兩相所願之行為,故難謂竊錄,不成立本罪。
(二)甲不成立刑法第315-2條第二款:
1、刑法第315-2條第二款: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犯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
2、甲非以意圖散布、播送而拍攝私密照,既得乙之同意而照相紀錄,然 甲既已不成立315-1條之罪,易影響315-2條之罪無法成立,故甲不成立本罪。
(三)甲成立刑法第235條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罪:
1、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者,或公然成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
2、構成要件該當:
(1) 客觀上:甲散布與乙私密露點照致群組供多人觀覽,雖經馬賽克處理,但一般觀念而言依舊系屬易引起羞恥或厭惡感,妨礙善良方如之猥褻物品,符合客觀要件。
(2) 主觀上:甲對於上揭事實有知與欲,具犯本罪之故意,符合主觀要件。
3、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故本罪成立。
(三)結論:甲成立刑法第235條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