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甲委請乙所開設之汽車保養廠,為其新購之 A 車加裝一部由丙公司所製造型號為
S1 之行車記錄器。乙因此向丙公司訂購一部型號為 S1 之行車記錄器,價金新臺幣
2500 元,並於該行車記錄器到貨後,立即安裝於 A 車上。惟於乙交車時,甲隨即
發現該行車記錄器之按鍵有接觸不良之現象,乙允諾願為此事負責,因甲急於用車,
所以甲即將 A 車連同該有瑕疵之行車記錄器先行駛離乙之汽車保養廠。同時,乙則
針對該行車記錄器之瑕疵,向丙公司表示解除契約。不料,隔日因突發之豪大雨,
以致令 A 車成為泡水車,加裝於 A 車內之行車記錄器亦因此完全毀損而無法修復。
稍後,乙以該行車記錄器雖有瑕疵,惟甲業已取得該行車記錄器為由,仍向甲請求
原所約定新臺幣 3000 元之報酬,卻遭甲斷然拒絕。試問,此時甲與乙;乙與丙間
之法律關係各如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