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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刑法概要#74222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女於醫院產下男嬰乙後,因擔心自己無經濟基礎無法獨自扶養乙,遂 於半夜逕自離開醫院,不顧處於醫院新生嬰兒室的乙而離去。試問:甲 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Scott Yang

簡答如下:

一、甲女構成刑294遺棄罪,敘述如下:

1.遺棄罪

2.純正不作為犯

二、套入本題

1.甲TB+R+S

2.結論,甲構成刑法294遺棄罪

詳解 提供者:ckvhome

(一)甲將乙置於醫院離去,可能成立刑法第294條第1項有義務遺棄罪:

         1.客觀上,男嬰乙無法維持自己生存必須能力之無自救力之人,生母甲依民法第1115條負有扶養義務,棄嬰行為,依風險說,

           不排除乙死亡風險之不作為。

         2.惟甲是否成立犯罪,涉本罪之罪質之爭:

           (1)抽象危險犯說:本罪構成要件並無致生命危險之描述,故甲棄置乙之行為,已符合立法者假設的典型風險,甲成立本罪。

           (2)實務見解:本罪成立,應以於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之際已有其他義務人為扶助、養育或保護者為限,且該等義務人限於依法令或契約有義務者。據此,醫院照顧乙非出於契約或法令,而係無因管理,故甲成立本罪。

           (3)具體危險犯則主張,以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自由刑來處罰接近實害的具體危險犯較為妥適

           (4)本文以為,若採抽象危險犯說,違反其他法令的保護義務即可成立本罪,應為過度使用刑法,故具體危險犯說可採。本題甲棄置乙於醫院離去行為,因已有醫院照顧乙,乙生命於短期間內應不至於處於更高危險的狀態,甲不成立本罪。 

(二)綜上,甲不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g0260117
(一)甲之行為是否成立刑法(下同)第294條第一項義務遺棄罪: 1.抽象危險犯說: 成立。 2.具體危險犯說: 不成立。
詳解 提供者:a_a10405

所以這題是成立294還是不成立..?

詳解 提供者:Ching Lin

本罪是抽象危險犯,還是有成立294條後段之不作為遺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