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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實務組:行政法#44793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報考調查人員特種考試,考選部以其報考資格不符規定為由,函覆甲不得應考。 甲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惟考試舉行在即,甲應循何種暫時權利保護途徑,以爭取 及時參加此次考試的機會?(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沈靜文

(一)甲如僅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課予義務訴訟,緩不濟急

 本案中甲自認為其符合報考資格要件,因而報考調查人員特種考試,然考選部卻以其資格不符規定為由,駁回其申請,故甲認為其權利確實受有損害,應可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要求行政機關應給予其合法的准考資格。惟依據訴願法93條第一項及行政訴訟法116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並無停止執行之效力。因此,即便甲最後得到勝訴判決,但可能考試早已舉行完畢。

因此,即便甲提起訴願法第1撤銷訴願以及行政訴訟法第4條之撤銷訴訟,然而考試已經舉行完畢,因此提起撤銷訴願與撤銷訴訟並無實益,並無法達到使甲參與此次考試之目的。

(二)甲應提起假處分

1行政訴訟法第299條規定,得依第116條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處分。如本案甲可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採取停止執行保全而得到滿足,則不可提起假處分,然甲如選擇停止執行之保全,並無法獲得一個准考資格,也無法得到一個符合甲期待之保全措施,讓其參加考試,因此,甲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99條之要件。

2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1、2項規定,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申請假處分。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案甲如提起課予義務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等到法院判決確定而可以執行時,該國家考試早已結束,甲此時得到勝訴判決已無實益,為避免行政機關認定甲准考資格有所違誤,導致甲無法接受當年度國家考試,致生難以回復損害,故甲應得聲請假處分。

為了使甲能夠及時地參與此次的考試,甲應提起假處分,讓考選部先暫時做出允許其參加考試之暫時權利保護,而非提起撤銷訴願或撤銷訴訟。

詳解 提供者:Tingyu1104
詳解 提供者:李浩銘
甲應提起假處分。 行政訴訟法規定,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案甲如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俟法院判決確定方可執行時,該國家考試早已結束,甲此時得到勝訴判決已無實益。因此,為避免因行政機關認定甲准考資格違誤而導致其無法接受當年度國家考試,甲應聲請假處分。
詳解 提供者:40241136
撤銷訴願,假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