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109375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在公車候車亭等公車時,見同樣等公車的 A 穿著短裙,露出大腿與小 腿,趁著 A 背對甲時,以手機拍下 A 整個腿部的照片,隨即遭 A 發覺, 要求甲刪除照片,甲拒絕之。請問甲的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LU
甲以手機拍下 A 整個腿部之行為,不成立刑法315-1竊錄他人隱私罪
(一)參照刑法315-1條,無故以照相記錄他人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成立竊錄他人隱私罪。本條保護法益為合理的隱私期待,所謂「非公開」係指他人主觀上有隱私期待,客觀上具有隱密環境,即受本條保護。
(二)本題甲無正當理由以手機拍下 A 整個腿部的照片,首先應論A的腿部是否符合條文所指之非公開身體隱私部位。依題意,A 穿著短裙,露出大腿與小腿,屬公開展露身體部位,客觀上非隱密環境,且A對露出大腿與小腿主觀上應無隱私期待,故甲以手機拍下 A 整個腿部之行為,不成立刑法315-1竊錄他人隱私罪。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甲以手機拍下A腿部照片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19-1條攝錄性影像罪及315-1條妨害秘密罪:
(一)、首先,大腿與小腿,依常理並非客觀足以引起性欲或羞恥之身體部位,與刑法第10條所稱的性影像未符,故本成立刑法第319-1條攝錄性影像罪。
(二)、於刑法第315-1妨害秘密罪層面,本罪所稱之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有學說認為應限於足以引起性欲之部位如性器、乳房、臀部、或靠近性器之大腿內側等,然本文認為本罪並非保護一般隱私法益,依上述解釋恐使本罪成為保護性隱私法益之罪,有不當限縮之餘,並未採之。
(三)、本文認為,既然本罪之身體隱私部位與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並列,其亦須具有非公開之性質,而所稱非公開,即被害人主觀上具有不欲公開之意願或期待,而客觀上已利用環境或其他設備確保其隱密性。本案中之情形與上述非公開之定義未符,雖此種解釋有招致「檢討被害人」責備之可能,但基於罪刑法定原則,甲不成立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