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案例,甲以被告身分被檢察官傳訊,於傳訊時作虛偽之陳述,以誤導檢察官偵查方向之行為,應討論者為甲是否構成偽證罪之構成要件,茲分別說明如後:
(一)甲以被告身分,於訊問時作虛偽陳述之行為:
1.依刑法第168條之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者,為偽證罪。
2.偽證罪之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須為證人、鑑定人、通譯。甲是以被告身分應訊,並不符合前揭之身分。
(2)須作虛偽之陳述。甲為被告,其基於人性防禦之本能,本無法期待陳述事實。其行為欠缺期待可能性,應不構成犯罪。
3.綜上所述,甲於問訊時對檢察官作虛偽之陳述,致檢察官偵查方向錯誤之行為,應被告本無陳述事實之義務,亦不符合偽證罪之犯罪主體,甲無成立偽證罪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