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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法律廉政:刑法#118258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因受到乙丟擲馬克杯,致劃傷下巴,不甘受辱,於翌日找乙理論。兩人一言不合,甲徒手毆打乙左臉,抓住乙頭部撞擊牆壁,致乙因重心不穩摔落在地後,甲又以身體優勢力量重壓跨坐在乙懷有身孕之肚子上, 以拳頭重擊乙頭部數下,經乙反擊抓住其頭髮後,始鬆手讓乙坐起。在毆打過程中,甲向乙譏嘲稱: 「反正你生的小孩是白癡,不如把他打到流產。」乙因有破水情形,就醫時,經醫師診斷有早產現象,因無法保住胎兒,經治療後進行引產,產下死產男嬰一名。試問甲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甲數度攻擊乙頭部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未遂犯
(一)、於構成要件部分,主觀上,甲以乙之頭部作為攻擊重點,不僅抓住乙頭部撞牆,更以重拳攻擊乙頭部,頭部屬於人體重要部位,與其他人體部位相比,頭部受到重創更易產生生命上的危害,於此情形下,甲數度攻擊的行為故應評價為已超出傷害故意的範疇,而達到殺人之間接故意;客觀上,甲數度攻擊了乙,而乙之死亡結果未發生。
(二)、於違法性及罪責部分,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攻擊乙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91條墮胎罪。
(一)、生命始於何時,於法而言何時才可將胎兒評價為「人」,於學說上有諸多討論,臚列如下:
1.分娩開始說:母體產生分娩陣痛時
2.獨立呼吸說:胎兒在母體外得藉自己肺部獨立呼吸時
3.獨立生存說:胎兒離開母體亦有獨立生存可能之程度時
4.一部露出說:胎兒身體一部分露出母體時
5.全部露出說:胎兒身體全部露出母體時
於本案而言,不論採取哪說,該死產男嬰仍非法律上之「人」,故本處無須討論殺人罪,先予敘明。
(二)、於構成要件部分,客觀上,甲未得乙囑託或受其承諾卻數度攻擊乙致乙流產;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三)、於違法性及罪責部分,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競合:甲所犯殺人罪未遂及墮胎罪,屬一行為而侵害數法益,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