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令依據: 一、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 二、刑法第十三條: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貳、分析: 一、明知:對事實有相當認識,且主觀上有知與欲二要素。 二、至銀行申報支票遺失,且辦理掛失止付之行為,另觸犯偽造文書罪。 三、致警局申報書為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文件。 參、責任: 一、一行為犯數罪名,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二、另雙方合意行為,故甲亦違反民事責任,乙可據此向甲要求民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