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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98地四等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1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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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8年 - 98地四等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15643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8年 - 98地四等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15643
科目:
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
98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甲向乙銀行貸款540萬元,為擔保該債務,甲商請丙、丁、戊分別提供A、B、C 3筆土地設定抵押權於乙銀行,共同擔保乙銀行之540萬元債權,且分別限定A、B、C 3筆土地所負擔之金額為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30%) 試問: 1. A地對540萬元債權應負擔之金額為何? 2. 戊於抵押權設定後,將C地出租於庚,供其種植檳榔樹,每年租金30萬元,則抵押權效力是否及於C地之租金?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sabrina
民875之2 : 為同一債權,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各抵押物對債權之分攤 未限定各不動力產之之負擔金額,按其各抵押物之價值比例 是否及於抵押物之法定孳息,須視抵押物扣押而定,若扣押後則及於 民864條: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收取之法定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