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與丁負擔比2:1 丙同時具有擔保物提供者跟保證人身分 丁僅具保證人身分 物保人保平等說 (一)丙可向甲主張749代位乙舉得其對甲之債權 向甲情求1500 (二)若甲無法負擔債務 應分4等分1500/4=375 丙負擔1/2.丁及戊各負擔1/4 丙可向丁及戊各請求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