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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法律廉政:刑法#104628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向乙謊稱,其與丙目前正在排練一場戲劇。某一幕為丙在菜市場遭路 人搶奪肩背包,甲即時出手壓制搶匪,順利把遭搶的背包奪回。甲委請 乙擔任該名搶匪,並且指出丙在明日八點左右將會出現在菜市場。只要 乙看到丙,便可直接趨前奪取肩背包。隔日一早,甲再次向乙確認了排 練意願及地點。隨後,乙果然見到丙在菜市場購物。乙以為丙當下已經 處於排演狀態,便衝到丙身邊,欲奪取肩背包。不過,正當乙要靠近時, 不知情的丙警覺有人想要行搶,驚嚇之餘快跑衝入人群。乙看著丙的身 影消失在人海,當下決定放棄繼續參與排演。試問甲之刑責?(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Roberto(已上岸)
乙衝到丙身邊,欲奪取肩背包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25條之搶奪罪既、未遂
  1. 客觀上,乙已衝到丙的身邊,下一步即可伸手搶奪丙的肩背包,惟該物最終並未成功遭搶,故乙的搶奪行為不該當既遂,而屬未遂。
  2. 乙之所以「欲搶奪丙的肩背包」,乃係甲對其謊稱正在與丙拍戲,因此乙主觀上並未有搶奪罪之為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而不該當本罪之未遂犯。
  3. 旨揭乙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甲欲借乙的行為,搶奪丙的肩背包,應成立刑法第325條搶奪未遂罪之間接正犯
  1. 客觀上,甲並未對丙實行搶奪罪,不該當本罪之直接正犯,惟其仍透過不知情之乙,使其誤以為甲、丙間乃排練戲劇,進而支配無犯罪故意之乙的行為而為實際之搶奪,依犯罪支配理論,乙因誤信甲的說詞,使乙落於甲的行為支配,對丙實行搶奪;主觀上,依題示甲的行為顯有搶奪罪之故意,且具備支配乙進行犯罪行為之故意而該當本罪。
  2. 縱最終結果,乙並未成功搶奪丙的肩背包,而為搶奪未遂,然甲無阻卻違法事由,有罪責,成立本罪。
甲對乙謊稱排練戲劇,使乙對丙為搶奪行為,不該當搶奪罪之教唆犯
  1. 教唆犯成立要件之依乃唆使原無犯罪之意者萌生犯罪行為,進而使行為人著手犯罪行為。
  2. 本案乙始終相信甲係為排練戲劇之安排,令其偷取同樣係在排練戲劇之丙的肩背包,可知乙並無因甲的說詞而萌生犯罪行為,反係透過乙的無知與誤信,支配其作為。
  3. 故甲使乙搶奪丙的肩背包的行為不該當刑法教唆犯之適用,而依犯罪支配理論該當間接正犯。
詳解 提供者:a.k.a麻豆余文樂

(一)甲欺騙乙拍戲而搶走丙之背包之是否成立刑法325搶奪罪之間接正犯分述如下:
1.構成要件甲以詐術誘騙乙拍戲來搶走丙之財務有優越意思支配,但施行犯罪行為當天丙有警覺性的防範而使乙未能得手而乙放棄排演主觀上甲唆使乙去搶奪丙背包而甲是有意圖搶奪他人之財物之意思但不知情乙不知道
客觀上乙實施了犯罪行為以為是拍戲失敗而放棄,然是事實違既了未遂,成立構成要件該當
2.違法性甲利用了乙之不知情來替自己實施犯犯罪行為違法性該當
3.罪責甲雖然利用乙去搶奪丙之背包但未能成功乙之放棄 甲屬實為既了未遂故甲成立刑法第325條2巷搶奪未遂之部分.

詳解 提供者:bug餒 都不賣了卻個人設定顯示販賣
想增加版面的人
可以多檢討間接正犯的著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