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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年員級民法物權編概要#43501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一千萬元,為擔保債務之清償,甲將其房屋設定抵押權於乙。請 問:甲、乙可否約定將來如甲不能清償債務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乙?其法律 效力如何?(3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Ryuseob
一、雙方可事先約定若清償期間屆責仍不能清償倩務時,抵押物之所有權歸屬於乙,但必須經過登記移轉始為得對抗第三人。 二、僅具有債權效力,故仍須透過移轉登記,所有權才移轉至乙。而若房屋之價值高於債務,則應退還予債務人甲;若不足以抵償債務,則債權人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若此該房屋仍為其他抵押權之登記,則債權人乙自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仍應對房屋上已登記之抵押權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