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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刑法概要#47104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向乙借新台幣 10 萬元,約定 1 個月後返還,並應乙要求將蓋有發票人甲印章及 已填載發票日期之空白支票兩張,交其作為擔保。屆期甲無法清償,乙即擅自在上 開兩張空白支票面額各填載 50 萬元後,持向銀行提示。問甲有無刑責?(3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自然人
「有價證券」指的是:表彰財產權的文書,關於權力的發生、移轉或行使,須與證券的占有不可分離。簡單的說,就是行使或處分證券上所表示的權利時,需占有該證券,例如;支票、本票、公司股票等。
因其所製作者為本人名義之有價證券或私文書,使該被偽冒之本人在形式上成為虛偽有價證券之發票人,或虛偽私文書之製作人,對於該被偽冒之本人權益暨有價證券或私文書之公共信用造成危害,與直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有價證券或私文書無異,自應分別構成§201Ⅰ「偽造有價證券罪」或§210「偽造私文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