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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行政法#50158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參與 A 機關公告辦理之採購案招標,由其得標。後 A 機關發現,甲聯合其他廠商 協議不為競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於機關網站之函釋: 「不同投標廠商間 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屬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所稱之違反 法令行為。據此,A 機關撤銷甲之決標資格,並就甲所繳納履約保證金,追繳已發 還之押標金新臺幣 10 萬元,並對採購案作成無法決標公告。甲不服,提出異議。A 機關對甲所為異議維持原結果。試分析上述法律關係及其合法性。(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40241136
(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復依行政罰 法第1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受罰鍰、沒入與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裁處者,適用本法之規定;本案主管機關裁處之罰鍰,係課與違法行為人金錢給付義 務,屬行政罰法規定範疇,爰本案主管機關認乙行為屬稅捐規避並裁處罰緩乙節,係屬行政處分,得為行政爭訟標的。(二)依據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案稅法另訂有復查之訴願先行程序,當屬前揭「法律另有規定者」。(三) 所謂「訴願先行程序」係指在特定類型的案件中不..
詳解 提供者:Brownie
詳解 提供者:112高考上榜謝謝阿摩摩友

撤銷決標資格之性質,即屬消滅廠商最優申請人資格的單方意思表示,應屬行政 處分之性質。依題意,甲與他廠商協議不為競價之行為,乃決標之前就已經發生。採購機關未察並決標予甲,該決標處分乃違法之行政處分。

該機關依行政程序法117條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且該行政處分之作成為甲聯合其他廠商部為競價,屬詐欺行為,為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故撤銷該決標資格為合法行為。

因廠商之違法行為而追繳押標金,應屬違法行政處分。

追繳押標金具有強制性,廠商於受通知後即負有義務繳納押標金,故追繳行為應屬行政處分。另押標金之目的在於確保廠商依據採購法之規範參與程序,並依據招標結果簽訂契約,履行契約上之義務。故其目的不在於制裁違法之人,而在於管制政府採購程序。故追繳押標金之措施應屬「管制性不利處分」 (最高行 102 11 月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參照)。 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乃採購法第 50 條「不予決標」 之事由,並非追繳押標金之事由。因此採購機關以採購法第 50 條之規定適用於第 31 條之追繳押標金,乃顯然違法。甲得依法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詳解 提供者:李浩銘

(一)撤銷決標資格之性質,即屬消滅廠商最優申請人資格的單方意思表示,應屬行政處分。該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該行政處分之作成為甲聯合其他廠商不為競價,屬詐欺行為。為同法(第119條)所謂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故撤銷該決標資格為合法行為

(二)依題意,甲與他廠商協議不為競價之行為,乃決標之前就已經發生。採購機關未察並決標予甲,該決標處分乃違法之行政處分。理由如下:

1、首先,追繳押標金具有強制性,廠商於受通知後即負有義務繳納押標金,故追繳行為應屬行政處分

2、其次,押標金之目的在於確保廠商依據政府採購法之規範參與程序,並依據招標結果簽訂契約,履行契約上之義務。故其目的不在於制裁違法之人,而在於管制政府採購程序。換言之,追繳押標金之措施應屬「管制性不利處分」(最高行102 11月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參照)。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乃政府採購法(第50條)「不予決標」之事由,並非追繳押標金之事由

3、綜上,採購機關(以採購法第50條之規定適用於第 31 條)之追繳押標金顯然違法,甲得依法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詳解 提供者:Alice Tang

(一)法律性質為雙階理論的第一階段公法關係

(二)合法性有疑議

1 .該函釋為解釋性行政規則

2.網站公告是否合法

   1)肯定說(中標法13、網站公告亦使民眾及屬官周知)

   2)否定說(參照104年4月決議網站公告非紙本、下達應為法定生效要件)

詳解 提供者:路上走雲上飄
求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