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決標資格之性質,即屬消滅廠商最優申請人資格的單方意思表示,應屬行政 處分之性質。依題意,甲與他廠商協議不為競價之行為,乃決標之前就已經發生。採購機關未察並決標予甲,該決標處分乃違法之行政處分。
該機關依行政程序法117條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且該行政處分之作成為甲聯合其他廠商部為競價,屬詐欺行為,為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故撤銷該決標資格為合法行為。
因廠商之違法行為而追繳押標金,應屬違法行政處分。
追繳押標金具有強制性,廠商於受通知後即負有義務繳納押標金,故追繳行為應屬行政處分。另押標金之目的在於確保廠商依據採購法之規範參與程序,並依據招標結果簽訂契約,履行契約上之義務。故其目的不在於制裁違法之人,而在於管制政府採購程序。故追繳押標金之措施應屬「管制性不利處分」 (最高行 102 年 11 月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參照)。 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乃採購法第 50 條「不予決標」 之事由,並非追繳押標金之事由。因此採購機關以採購法第 50 條之規定適用於第 31 條之追繳押標金,乃顯然違法。甲得依法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一)撤銷決標資格之性質,即屬消滅廠商最優申請人資格的單方意思表示,應屬行政處分。該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該行政處分之作成為甲聯合其他廠商不為競價,屬詐欺行為。為同法(第119條)所謂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故撤銷該決標資格為合法行為。
(二)依題意,甲與他廠商協議不為競價之行為,乃決標之前就已經發生。採購機關未察並決標予甲,該決標處分乃違法之行政處分。理由如下:
1、首先,追繳押標金具有強制性,廠商於受通知後即負有義務繳納押標金,故追繳行為應屬行政處分。
2、其次,押標金之目的在於確保廠商依據政府採購法之規範參與程序,並依據招標結果簽訂契約,履行契約上之義務。故其目的不在於制裁違法之人,而在於管制政府採購程序。換言之,追繳押標金之措施應屬「管制性不利處分」(最高行102 年11月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參照)。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乃政府採購法(第50條)「不予決標」之事由,並非追繳押標金之事由。
3、綜上,採購機關(以採購法第50條之規定適用於第 31 條)之追繳押標金顯然違法,甲得依法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一)法律性質為雙階理論的第一階段公法關係
(二)合法性有疑議
1 .該函釋為解釋性行政規則
2.網站公告是否合法
1)肯定說(中標法13、網站公告亦使民眾及屬官周知)
2)否定說(參照104年4月決議網站公告非紙本、下達應為法定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