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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行政法概要#9816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原係任職於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班長,因任職期間,於營外酒駕遭警攔檢, 核予大過 1 次懲罰,當年度考績評列丙上。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 伍:…五、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人事 評審會考核不適服現役。…」空軍司令部因而於 108 年 2 月 11 日及同年 3 月 10 日召開不適服現役人事評審會及再審議人事評審會,均評鑑甲不適服 現役,並分別於 2 月 15 日與 3 月 16 日將會議決議副本通知甲,隨後經國防 部 108 年 4 月 24 日函核定退伍,自 108 年 7 月 1 日零時生效。試問:甲若 不服,應對何項行政行為提出救濟,法院應如何進行審查?(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cactus

考點:

1.多階段行政處分之例外:「最適功能理論」(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

對甲的考績丙上評定機關,應為其服務機關(空軍司令部),至於國防部之核定退伍,則為該考績丙上之「法定生效要件」乃以前階段機關為對外生效之行政處分

 

2.行政法院之審查:判斷餘地理論 除非判斷有瑕疵或裁量顯然違法,行政法院對該高度人性事項的決定,仍宜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而不加以審查。(課本4-72頁)

 

以上參考林清老師FB

詳解 提供者:z

㈠甲因提起複審及行政訴訟

⒈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之規定,主管機關或人市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得依法提起複審及行政訴訟。
⒉次按釋字第號解釋,考績丙等為行政處分
㈡法院
⒈多階段行政處分
⒉判斷餘地
詳解 提供者:榮中
(一)甲可以對核予大過 1 次懲罰,當年度考績評列丙上,對此提出復審。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向保訓會提出復審。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前項人員不包括政務官、民選公職人員。」 是依上開規定,軍人雖非同辦法第二條所稱「公務人員」,惟其係屬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仍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二)甲無法對內部委員會的決定提起行政救濟。
內部委員會非行政機關。無獨立編制、預算、印信。
且決議副本為內部意見交換,不生對外效力。
非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處分,至多為事實行為不具法效性。
惟除非該副本具行政處分效力、後機關須尊重無法更動、且已送達相對人才可提起行政救濟。
但本題需經過國防部核定,此副本屬非行政處分。
(三)甲可對國防部涵核定退伍通知,提起撤銷訴訟或是確認訴訟(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之訴)
甲如認為此處分非屬合法,有侵害其權利,可提起撤銷訴訟。撤銷其違法處分。
管見認為在可提撤銷訴訟的前提下,確認訴訟不應先使用具備位性(除確認無效之訴例外)
(四)法院只得審查處分合法性,不得審查合目的性。
基於行政機關的判斷於地,除非有判斷瑕疵。原則上法院尊重機關的事實法律的涵攝。
法院只得審查委員會組成是否合法、有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參酌無關事實證據、引用錯誤法條等。
但如涉及專業、獨立委員會、政治性、考試評分、計畫決策等非屬法院可審查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