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可以對核予大過 1 次懲罰,當年度考績評列丙上,對此提出復審。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向保訓會提出復審。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前項人員不包括政務官、民選公職人員。」 是依上開規定,軍人雖非同辦法第二條所稱「公務人員」,惟其係屬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仍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二)甲無法對內部委員會的決定提起行政救濟。
內部委員會非行政機關。無獨立編制、預算、印信。
且決議副本為內部意見交換,不生對外效力。
非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處分,至多為事實行為不具法效性。
惟除非該副本具行政處分效力、後機關須尊重無法更動、且已送達相對人才可提起行政救濟。
但本題需經過國防部核定,此副本屬非行政處分。
(三)甲可對國防部涵核定退伍通知,提起撤銷訴訟或是確認訴訟(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之訴)
甲如認為此處分非屬合法,有侵害其權利,可提起撤銷訴訟。撤銷其違法處分。
管見認為在可提撤銷訴訟的前提下,確認訴訟不應先使用具備位性(除確認無效之訴例外)
(四)法院只得審查處分合法性,不得審查合目的性。
基於行政機關的判斷於地,除非有判斷瑕疵。原則上法院尊重機關的事實法律的涵攝。
法院只得審查委員會組成是否合法、有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參酌無關事實證據、引用錯誤法條等。
但如涉及專業、獨立委員會、政治性、考試評分、計畫決策等非屬法院可審查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