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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法律政風:刑法#46408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出示偽造的法務部調查員名片,向涉嫌逃漏稅捐的商家老闆乙聲稱,乙已經遭到 調查,恐有牢獄之災。甲更指出,可以設法消除乙的逃漏稅資料,但必須付給甲十 萬元。乙於是如數給付。問甲成立何罪?(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陳冠宏

甲偽造調查員證件,以騙取乙之信任,進而騙取乙之金錢之行為,犯刑法第158條之冒充公務員而行使職權罪及刑法第339之4條加重詐欺罪,其理由茲說明如後 (一)甲偽造法務部調查員名片,以騙取乙之金錢之行為: 1.依刑法第158條之規定,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潛行公務員職務罪。 2.依刑法第339之4條之規定,犯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者之一者,為加重詐欺罪。 (1)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2)三人以上共犯犯之 (3)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傳播工具,對公眾散步而犯之。 前項未遂犯處為之。 3.依實務之見解,潛行公務員職務罪有繼續犯之性質,且實行時間與其他各罪完全重疊,故應唯一行為,則應依刑法第55調前段之規定,係屬一行為犯數罪,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 (二)綜上所述,甲偽造法務部調查員之名片,騙取乙之信任之行為,已成立刑法第158條之潛行公務員職務罪,而後騙取乙之金錢之行為,則應依刑法第339之4條論處,依上揭實務之見解,甲應屬一行為侵犯數罪,而應依刑法第55條成立想像競合犯,故甲應處刑法第339條之4條之加重詐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