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的意義
主管機關應不合法:
雖符合適當性,然違反比例原則之必要性
(一)主管機關之裁處違法
1.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該主管機關裁處法定最高額之罰鍰,並非視甲公司違規程度或造成損害之輕重,而是以遭受抨擊致使形象受損為由而為裁處。其形象受損與違規處罰鍰一事之間,並無正當合理之關聯,不應以其為由而裁處之。
2.有裁量濫用之嫌:遭受抨擊,使主管機關形象受損與違規裁處罰鍰之間並無正當合理關聯,不該因遭受抨擊而裁處最高違規金額。若甲公司職員之抨擊涉及誹謗或侮辱等情事,自有其他罰則得處斷之。然,如此作法,除使該處分淪為報復工具外,更有濫用裁量權之嫌,實屬不妥。
(二)小結
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該裁量處份違反法令授權,應屬無效。
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禁止不當聯結原則,構成違法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