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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執達員:刑法概要#86336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係司法警察,負責偵辦A學校營養午餐弊案,於約談業務承辦人B時, 為順利取得B之供述,遂向B威脅如不配合供出學校高層與業者涉案詳細 過程,不僅會將B聲請羈押,且將查處B週邊親友所有可能違法違規情事; B在恐懼下,遂配合詳細供述學校高層與業者之犯罪經過。請詳論甲之刑 責如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爾食爾祿民脂民膏
甲成立刑法305恐嚇危安罪,得依刑法134加重其刑至1/2。
不成立刑法125濫權追訴處罰罪,因為甲係司法警察並非屬本條追訴或處罰職權之檢察官,故甲不該當本罪。
詳解 提供者:Jue

(一)甲威脅B不配合調查將聲請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1. 恐嚇安危罪與強制罪之區別在於,恐嚇安危罪係指單純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為要件;若係以強暴、脅迫手段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則應成立強制罪。

2. 客觀上,甲威脅B不配合就要聲請羈押並調查周邊親友,使B心生畏懼,而影響B的意思形成自由,B因而配合調查。主觀上,甲亦具有威脅B之意思。

3.違法性之部分,其手段與目的之間具有可非難性,亦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

4.罪責之部分,依刑法第134條規定,甲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強制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5.小結:甲成立本罪。


(二)甲威脅B配合調查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

本罪之主體限於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司法警察是否為本罪之主體,即有爭議:

1.肯定說:認為司法警察為第一線偵辦人員,最易發生濫權之情事,故就人權保障之必要,應可適用本條。

2.否定說:目前實務採此說,認為基於罪刑法定主義,本條既明文規定限於法官與檢察官,即不得擴張至司法警察。且司法警察為公務員,倘有濫權之情形尚得依刑法第134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3.管見採否定說,甲為司法警察,並非本罪之主體,不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我又回來了!成為司法官之路!
304、134以公務員職務上之權利犯強制罪
T
使人為行無義務之事
R
手段目的欠缺內在關聯
S
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犯之
雖對於羈押並無職權
但對於調查親朋好友有
故加重其刑至1/2
305、134?
恐嚇?
合法之事 正當權利之行使非本罪之恐嚇
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