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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3年 - 民法(包括總則、債與物權) ~ 三等 地政#15306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9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仲介公司之職員乙向丙謊稱其A 屋為危屋,致丙心生恐懼而將A 屋經由甲之仲介,廉價售與丁,丁旋高價售與戊,均已完成移轉登記,試問:(30) (一) 丙得否向丁、戊請求返還A 屋? (二) 丙得否向甲、乙請求損害賠償?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蕥恩
(一)丙不得向丁戊請求返還A屋 依據民法第92條第一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是時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使得撤銷之,此條之詐欺,係指使人限於錯誤及成立,無須加害他人之意思存在,且依據同法第二項規定.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期撤銷不得已之對抗善意之第三人,本提之丁.戊不知甲遭到乙之詐欺,丁戊為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A屋所有權 (二)可以向甲丙請求損害賠償
詳解 提供者:cherry chen

(一)丙不得向丁、戊請求返還A屋 (1)第三人詐欺限本人明知,始得 撤銷,未撤銷前為有效法律行 為,故丁為有權處分,丙不得 請求返還。 (2)丙得依184第一項前段,請求乙 損害賠償,又甲為乙之僱用 人,丙亦得依188請求甲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甲依同條第三 項,對乙有求償權。

詳解 提供者:cherry chen
(一)限丁明知,始得請求撤銷。但丁已將A屋再轉售與戊,且完成移轉登記,故丙不得請求戊返還該屋。 (二)丙得向乙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乙為甲之傭佣人,且乙之詐欺乃與其職務相關,故除非甲能證明自己監督上無疏懈,否則須與乙對丙負連帶賠償責任。惟甲於賠償後,對乙有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