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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刑法#43216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乙本為夫妻,裁判離婚後,法院將 6 歲女兒 A 之監護權判給母親乙。甲因一週只 能探視 A 一次,心生怨懟。某日,甲到 A 就讀之幼稚園帶走 A,並詢問要不要和爸 爸一起去天堂,A 允諾之。甲遂開車將 A 帶到一處空地,兩人在車內引廢氣自殺。結 果,A 死亡,甲則獲救。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許靖偉
甲跟A兩人在車內引廢氣自殺的行為成立第275條第3項加工自殺罪 1.客觀上,甲使A死亡的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甲要謀為同死,得免除其刑 2.甲無阻卻違法阻卻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