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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行政法#61199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之父親病情嚴重且情況緊急,遂開其自用小客車,飛奔趕往醫院,因醫院在市區, 顯然已超速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0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 43 條第 1 項第 2 款情形外, 處新臺幣 1 千 2 百元以上 2 千 4 百元以下罰鍰。」而若遭取締應受處罰,惟甲係 因上述緊急狀況而違規,試問依據行政罰法相關規定,是否可減輕或免除處罰? (25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fox3108

(一)依行政罰法第13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處罰。由上開條文可知,行政罰上之緊急避難,所具備之要件應為,客觀上有緊急之危難與避難行為,主觀上有避難意思。

(二)甲之違規行為得否依上開條文阻卻違法或減免責任,茲就各要件分析如下:

1.甲因其父病情嚴重情況緊急,因而超速違法,客觀上係因他人生命、身體之急迫危難,應符合危難情狀之要件。

2.甲為將其父儘速送醫,故駕車超速,係為達避難目的所為之不得已手段。

3.甲為保護其父親生命、身體之法益,所為之侵害公共法益之行為,其目的與手段間尚屬正當,應得阻卻違法。

4.若甲於途中不慎傷及無辜路人,致其生命、身體受到侵害,則應屬避難過當之情形,應依行政罰法§13但書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詳解 提供者:珍惜過程,落幕無悔

第13條(緊急避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18條(裁處罰鍰之審酌、加減及期間)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詳解 提供者:ALLEN ISME
般性不利處分(行政罰第1條):罰鍰、沒入,其意義上考量到是否違反行政秩序上的事項,是否違反法律目的 裁量性不利處分(行政罰第2條):其他種類處分,限制禁止行為、剝奪消滅資格、影響名譽處分、警告性處分 其意義上需要裁量是否有責任條件(7)、責任能力(9)、禁止錯誤(8)、阻卻違法事由(11.12.13) 本題敘述是裁量性不利→阻卻違法事由→緊急避難(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 →得減輕或不罰 情況危急→符合行政罰18條行政罰加減的狀態 應考量→受難之程度、所生之影響、義務所得之利益 得考量→當事人資力的狀態 上述43條的罰鍰1200-2400也符合→行政罰19條微罪不罰,最高額3000元以下基於便宜主義得免予處分
詳解 提供者:小BoBo
依照行政法地叉叉條規定 若因速度過快 違反行政法地四十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 行車速度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 處新台幣一千二百以上至兩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但是若因緊急狀況而違規 得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案例中 甲因為父親病情嚴重且情況緊急 遂開期自用小客車 飛奔趕往醫院 才會選擇超速 甲之處境情有可原 衣著見 故符合地獄十三條第一項地案款之規定 因緊急狀況而違規 故可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
詳解 提供者:f0926297827
可免除處罰
詳解 提供者:Amy Cadd
詳解 提供者:(感謝阿摩,已上榜)劉育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