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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地政:民法物權編概要#107472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乙兩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均等。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予 丙,乙則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丁。甲、乙嗣後協議分割 A 地, 雙方同意由甲分得 A 地,惟甲應補償乙新臺幣 500 萬元。試問:乙、丙、 丁於辦理 A 地分割登記時,各有何權利可資主張?(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