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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人員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監獄官、調查人員法律實務組:刑法#55592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乙交往時,乙曾打造其住處備用鑰匙與甲,方便甲出入乙之住處。兩人分手後, 乙曾向甲索討鑰匙,當時甲一時找不到,乙便未繼續追討。幾個月後,甲尋得鑰匙, 便逕赴乙之住處,想親自交還給乙。豈料乙不在家,甲想反正有鑰匙在身上便開門 進入,並在乙的住處等待乙回來。乙返家後見甲在住處內,大怒並報警提告。甲主 張鑰匙係乙所交付,且其為返還鑰匙而來,應無不法。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 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gd2sqqqq
甲有可能犯了侵入住宅罪 1.甲有進入乙家中之行為<
詳解 提供者:思嶝
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所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指無正當理由擅入他人住宅而言。
詳解 提供者:誠誠

一、甲是否成立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

1.本罪以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復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為構成要件,而其中無故為構成要件要素還是違法性要素

若為構成要件錯誤則阻卻故意,若違法性的認識錯誤則為禁止錯誤,管見所採為無故為違法性認識錯誤。

2.禁止錯誤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法規上欠缺認識,其故意是否仍成立

 (1)故意理論

    在古典犯罪理論時代,故意的成立須包含知、欲以及不法意識,欠缺三者中的其中一者,故意均不成立。

 (2)罪責理論

  在現今刑法理論體系,欠缺不法意識僅影響罪責,行為人的構成要件故意仍成立,而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

  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中可否避免則是端看行為人是否有盡到查閱或詢問專家的義務。

 (3)管見所採為責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