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是否成立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
1.本罪以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復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為構成要件,而其中無故為構成要件要素還是違法性要素
若為構成要件錯誤則阻卻故意,若違法性的認識錯誤則為禁止錯誤,管見所採為無故為違法性認識錯誤。
2.禁止錯誤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法規上欠缺認識,其故意是否仍成立
(1)故意理論
在古典犯罪理論時代,故意的成立須包含知、欲以及不法意識,欠缺三者中的其中一者,故意均不成立。
(2)罪責理論
在現今刑法理論體系,欠缺不法意識僅影響罪責,行為人的構成要件故意仍成立,而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
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中可否避免則是端看行為人是否有盡到查閱或詢問專家的義務。
(3)管見所採為責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