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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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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 三等 地政#1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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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1年 -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 三等 地政#15308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1年 -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 三等 地政#15308
科目: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
101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所有權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某銀行,向銀行借款。其後共有人經該銀行同意協議分割共有物,惟因共有土地面積太小,以共有土地原物分配,顯有困難,乃約定由甲、乙各分得共有物的二分之一,並約定甲、乙依時價補償丙。請問: (一) 在協議分割,共有人甲、乙各於何時取得其分得部分之所有權?(5分) (二) 於共有物分割之後,該銀行之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何?(10分) (三) 丙就補償金額債權對於甲、乙各自分得之部分,得為如何之主張?其與銀行之抵押權,何者順位優先?(10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shiufenglai12
1.因協議分割共有人經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時,取得應得部分之所有權 2.共有物分割後,旗甲乙雙方申請登記時,並將丙的抵押權在甲乙所分得土地上設定抵押權並一併登記,此抵押權則列為法定抵押權,而銀行抵押權經銀行同意則轉載在甲所分得的土地(依據民法824-1的規定) 3.丙的補償金額優先於銀行抵押權,因為丙具有法定抵押權(依據民法824-1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