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汽車駕駛人甲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之測試檢定處所,拒絕接受酒測測試,主管機關遂依同條例同條第 4 項規定, 對甲作成裁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四小時之 裁決,並於裁決書中記載「依同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甲於三年內不得考領 駕駛執照」。試問:上開裁決書中關於「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記載,是 否為行政處分?請申論之。(25 分)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 條第 4 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 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 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 考領。 第 67 條第 2 項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 得考領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