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持鐵條毆打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
刑法第13條故意的成立需行為人對於客觀事實有所認識,並有意時其發生,本案中甲沒有意識到A、B是搶匪
因此主觀尚欠缺故意,而本最又不罰過失,所以本罪不成立。
二、甲持鐵條毆打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1.甲主觀上以為自己持鐵條毆打的行為是阻卻違法的行為,但客觀上並沒有阻卻違法的是由存在,發生容許構成要件的錯誤
此時甲故意是否仍具備
(1)故意理論
在古典犯罪理論時代,故意的成立須包含知、欲、不法意識,欠缺任一者,故意則不成立。
(2)嚴格罪責理論
本說認為將容許的構成要件錯誤視為禁止錯誤,行為人構成構成要件故意仍具備,罪責部分則依照刑法第16條處理。
(3)限縮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
本說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為獨立錯誤的類型,其構成要件故意仍成立,欠缺罪責型態的故意仍不成立故意犯,若行為人
出於注意義務的瑕疵,則可能成立過失犯
(4)管見所採為限縮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如果甲仍多加注意就不會持棍棒毆打,因此有注意義務的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