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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監獄官:刑法#47742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某縣市即將發放消費券,警方為防止歹徒覬覦,於是結合郵局舉行防搶演練。路人 甲見頭戴半罩式安全帽的 A、B,分別持刀控制警衛與上車行搶,甲見義勇為,拾 起路旁的鐵條棒打持刀的 A,造成 A 受傷,事後才得知 A、B 是假扮搶匪的警員。 問:甲的刑責為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誠誠

一、甲持鐵條毆打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

 刑法第13條故意的成立需行為人對於客觀事實有所認識,並有意時其發生,本案中甲沒有意識到A、B是搶匪

因此主觀尚欠缺故意,而本最又不罰過失,所以本罪不成立。


二、甲持鐵條毆打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1.甲主觀上以為自己持鐵條毆打的行為是阻卻違法的行為,但客觀上並沒有阻卻違法的是由存在,發生容許構成要件的錯誤

      此時甲故意是否仍具備

 (1)故意理論

    在古典犯罪理論時代,故意的成立須包含知、欲、不法意識,欠缺任一者,故意則不成立。

 (2)嚴格罪責理論

     本說認為將容許的構成要件錯誤視為禁止錯誤,行為人構成構成要件故意仍具備,罪責部分則依照刑法第16條處理。

(3)限縮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

  本說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為獨立錯誤的類型,其構成要件故意仍成立,欠缺罪責型態的故意仍不成立故意犯,若行為人

 出於注意義務的瑕疵,則可能成立過失犯

(4)管見所採為限縮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如果甲仍多加注意就不會持棍棒毆打,因此有注意義務的瑕疵。

    

詳解 提供者:儒
甲見義勇為,拾 起路旁的鐵條棒打持刀的 A,造成 A 受傷,犯了過失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