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335條第一項之構成要件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由題目中得知甲因酒癮而將乙之洋酒據為己有並將其飲用完畢,已構成意圖不法之所有要件。
二、刑法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其構成要件為「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管理員於簽收簿中私自簽上丙之姓名,由此案件中已得知此事導致乙損失洋酒一瓶並使其家庭不和睦。
故本罪成立。
如有錯誤懇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