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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民法#45206
科目:民法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某甲有 A 土地一筆,被乙機關依法徵收,已辦妥徵收手續,某甲已經依法領取新臺幣 500 萬元補償費,惟迄未辦理移轉登記。事後某甲病故,由其子某丙單獨繼承,並 已辦妥繼承登記後,某丙將該 A 地,向善意之某丁借款,並已設定抵押權登記,試 分析甲乙丙丁間之法律關係。(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as
(嘗試寫寫看,不確定對錯) 甲之A地被乙機關所徵收,也已收到補償費新台幣500萬元,所以甲之A土地所有權已轉移到乙機關 因為A土地之土地所有權已屬乙機關,所以丙無權利對A土地有所處分 丙將A土地設為善意之丁之抵押權登記,此行為無效,丙應向丁付賠償責任
詳解 提供者:萬年烤牲

(一)

1.實務見解與土地法第235條:被征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發給完竣時終止

2.本題,甲之A地被乙機關所徵收,業已收到補償費新台幣500萬元,故甲對A地已無所有權,應由乙機關取得

(二)

1.因甲已無所有權,故丙無從繼承,亦無從對A地具處分權

2.職此,丙將A地供善意之丁為抵押權登記,為無效,丁得向丙請求損賠

詳解 提供者:就是要免費

(一)乙自甲取得A地所有權

因繼承、徵收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政府機關徵收土地乃屬原始取得,且徵收補償費發放完竣後,即為完成徵收程序(80台上2365)。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發放完竣時終止(土地法第235條本文)。某甲有A地一筆,被乙機關依法徵收,已辦妥徵收手續,某甲已經依法領取新臺幣500萬元補償費,雖迄未辦理移轉登記,然仍由乙原始取得A地所有權。

(二)丙自甲繼承A地屬無權占有

事後,甲病故,由其子某丙單獨繼承,並已辦妥繼承登記。惟甲對A地終究無所有權,A地不得為繼承之標的物,故丙之繼承登記行為屬無權占有。

(三)丁善意取得A地抵押權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民法第759條之12項)。丙辦妥繼承登記後,將A地向善意之某丁借款

,並已設定抵押權登記。因信賴A地所有權登記之善意丁,已依借款契約為抵押權登記,該設定之效力,不因原所有權登記屬無權占有而受影響,則丁取得A地抵押權。

(四)乙得向丙主張所有物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並代位丙向丁清償借款債務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所有人乙對於無權占有A地之丙,得請求返還A地,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丙無法律上權源以A地向丁借款並設定抵押權受有利益,致乙之所有權受有瑕疵損害,應返還利益(民法地7671項前段、第1791項)。

乙得代位丙向丁清償借款債務。又,借款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擔保之抵押權亦同時消滅,乙並得請求丁塗銷抵押權登記(民法242條本文、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