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實務見解與土地法第235條:被征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發給完竣時終止
2.本題,甲之A地被乙機關所徵收,業已收到補償費新台幣500萬元,故甲對A地已無所有權,應由乙機關取得
(二)
1.因甲已無所有權,故丙無從繼承,亦無從對A地具處分權
2.職此,丙將A地供善意之丁為抵押權登記,為無效,丁得向丙請求損賠
(一)乙自甲取得A地所有權
因繼承、徵收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政府機關徵收土地乃屬原始取得,且徵收補償費發放完竣後,即為完成徵收程序(80台上2365)。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發放完竣時終止(土地法第235條本文)。某甲有A地一筆,被乙機關依法徵收,已辦妥徵收手續,某甲已經依法領取新臺幣500萬元補償費,雖迄未辦理移轉登記,然仍由乙原始取得A地所有權。
(二)丙自甲繼承A地屬無權占有
事後,甲病故,由其子某丙單獨繼承,並已辦妥繼承登記。惟甲對A地終究無所有權,A地不得為繼承之標的物,故丙之繼承登記行為屬無權占有。
(三)丁善意取得A地抵押權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丙辦妥繼承登記後,將A地向善意之某丁借款
,並已設定抵押權登記。因信賴A地所有權登記之善意丁,已依借款契約為抵押權登記,該設定之效力,不因原所有權登記屬無權占有而受影響,則丁取得A地抵押權。
(四)乙得向丙主張所有物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並代位丙向丁清償借款債務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所有人乙對於無權占有A地之丙,得請求返還A地,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丙無法律上權源以A地向丁借款並設定抵押權受有利益,致乙之所有權受有瑕疵損害,應返還利益(民法地767條1項前段、第179條1項)。
乙得代位丙向丁清償借款債務。又,借款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擔保之抵押權亦同時消滅,乙並得請求丁塗銷抵押權登記(民法242條本文、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