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侵入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1).客觀構成要件 乙家客廳被被侵入之結果與甲誤入之行為具相當因果關係 故客觀構成要件成立
(2).主觀構成要件 主觀上甲欠缺侵入乙之住宅之故意 疑應論過失 但侵入住居罪 不罰過失
2.故甲不成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二)甲去乙宅之冰箱拿水果吃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20條 竊盜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1)客觀構成要件 乙家冰箱內的水果被食用之結果與甲誤吃之結果具相當因果關係 故客觀構成要件成立
(2)主觀構成要件 甲拿乙家冰箱之水果吃 其並無此水果非本人所擁有之認識 故難認甲有竊盜之故意
2.違法性 甲欠缺阻卻違法事由
3.罪責 甲之行為可否論以刑法第19條第3項 原因自由行為
(1)原因自由行為之要件有以下三個
a.行為人於原因設定階段即有侵害特定法益之故意或預見可能性
b.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
c.行為人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下完成犯罪行為
(2)經查本案中, 甲於原因設定階段(亦即喝酒前)並無侵害乙宅之故意或預見可能性,故甲於酩酊狀態誤食乙宅之水果之情況,並不屬於刑法第19條第3項之原因自由行為之情形,故甲應視其情況主張刑法19條第1項或第2項,阻卻或減免其罪責。
(3)管見認為甲應論以刑法第19條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能力者,不罰。
(三)結論
甲去乙宅之冰箱拿水果吃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惟乙仍得依循民事訴訟向甲提起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