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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刑法概要#44235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某日凌晨,喝得酩酊大醉的甲,在迷糊中走到乙家門口,以為到家了,用手推門進 入客廳後,拿起冰箱之水果來吃,並在沙發上睡著。乙早上要上班時發現熟睡之甲 而將之移送法辦。試分析甲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s2277phia
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詳解 提供者:ChiChi Chang

(一)甲侵入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1).客觀構成要件 乙家客廳被被侵入之結果與甲誤入之行為具相當因果關係 故客觀構成要件成立
(2).主觀構成要件 主觀上甲欠缺侵入乙之住宅之故意 疑應論過失 但侵入住居罪 不罰過失 
2.故甲不成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二)甲去乙宅之冰箱拿水果吃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20條 竊盜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1)客觀構成要件 乙家冰箱內的水果被食用之結果與甲誤吃之結果具相當因果關係 故客觀構成要件成立

(2)主觀構成要件 甲拿乙家冰箱之水果吃 其並無此水果非本人所擁有之認識 故難認甲有竊盜之故意 

2.違法性 甲欠缺阻卻違法事由

3.罪責 甲之行為可否論以刑法第19條第3項 原因自由行為

(1)原因自由行為之要件有以下三個

a.行為人於原因設定階段即有侵害特定法益之故意或預見可能性

b.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

c.行為人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下完成犯罪行為

(2)經查本案中, 甲於原因設定階段(亦即喝酒前)並無侵害乙宅之故意或預見可能性,故甲於酩酊狀態誤食乙宅之水果之情況,並不屬於刑法第19條第3項之原因自由行為之情形,故甲應視其情況主張刑法19條第1項或第2項,阻卻或減免其罪責。

(3)管見認為甲應論以刑法第19條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能力者,不罰。
(三)結論

甲去乙宅之冰箱拿水果吃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惟乙仍得依循民事訴訟向甲提起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