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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94746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某市政府工務局違建拆除大隊隊長甲,接獲拆除 B 宅危樓違建之上級長 官命令,甲經形式審查後,認命令完全合法,乃按時帶隊前往執行公權 力。不料,甲竟錯將 A 宅當成拆除令上之 B 宅而加以夷為平地。試問: 甲之行為應負何刑責?(25分) 刑法第353條: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大谷秀時
(一) 甲將B宅拆除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353條毀損建築物罪
1. 客觀上,甲拆除B宅之行為與B宅之毀損的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客觀歸責。主觀上,甲誤A為B屬於『等價客體錯誤』,故甲不得阻卻故意,仍有毀損故意。
2. 違法性,甲得否依刑法21II公務員依上級命令行為阻卻違法。客觀上,甲拆除B宅應無合法拆除命令,主觀上有此命令存在,因屬於『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二)上述之行為,甲阻卻故意後,無從改論過失犯,因毀損建築物罪不處罰過失,因此甲無罪。
詳解 提供者:淡淡香氣

(一) 甲拆除A宅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353條第1項毀壞建築物罪?

1.甲客觀上拆除A宅的行為,符合毀壞之構成要件;甲主觀上誤A宅為B宅,屬於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甲毀壞A宅的故意。

2.刑法第21條第2項:「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本案拆除命令合法對象為B宅而非A宅,故阻卻違法僅限於B。然而甲主觀誤以為對A有阻卻違法事由,客觀上拆除行為違法,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以下分述之:

(1)學說

①限縮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

行為人仍具備主觀故意,但因其主觀誤以為有阻卻違法事由存在,而欠缺一般故意犯罪責程度,欠缺故意罪責,應考慮是否成立過失。

②嚴格罪責理論

行為人具備主觀故意,但誤會有阻卻違法事由存在,在罪責層次上因欠缺不法意識,仍比照禁止錯誤的法律效果處理,端看有無刑法第16條可避免之情事存在。

(2)實務:過去實務成立故意犯,之後認為應阻卻故意,如有過失,另成立過失。

(3)管見採嚴格罪責理論,甲構成要件故意具備,拆除命令阻卻違法僅限於B宅,罪責部分,甲身為拆除大隊隊長,於拆除前應先再三確認拆除客體是否正確,屬於可查證而不查證之可避免情事,罪責具備,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sam87106111
沒提到容許構成要件的解答都是不OK的吧,明顯是考點
詳解 提供者:Giraffe
甲拆除A宅之行為成立刑法353條之毀壞建築物罪:
(一)構成要件:
1.客觀上,若無甲拆除之行為則A宅不致被夷為平地,故兩者具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關係,且其行為製造並實現一法所不容許之侵害財產法益風險,可歸責於甲,準此,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2.主觀上,甲將A宅誤認為B宅而拆除,主觀認知與客觀事實不一致,此即所謂構成要件錯誤中之客體錯誤,且兩者所侵害之法益皆為財產法益,故為等價客體錯誤,其處理方式認為不阻卻其故意,故甲明知拆除之行為會侵害A宅而仍為之,係為故意,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3.綜上所述,甲之毀損建築物罪構成要件該當。
(二)違法性:
1.按刑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可知依照合法之上級公務員命令所為職務上行為,可阻卻違法。
2.本題中,甲所接獲之命令為拆除B宅,且依題意,該命令係為合法之命令,然甲將A宅誤認為B宅而拆除,而於A宅部份並無合法之拆除命令,故甲無法主張刑法第21條阻卻違法,仍具違法性。
(三)本題中甲無阻卻罪責之事由,故成立刑法第353條毀壞建築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