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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關稅法務:行政法#6909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某乙受行政機關之罰鍰處分,其認為該處分違法,提起訴願。如受理訴願機關認其 訴願有理由時,依訴願法第 81 條之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有那些處理方式?請詳細說 明之。(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我愛排隊
訴願有理,原處分機關應視狀況撤銷或廢止其違法處分;若訴願無理,原處理機關則附理由書,送至上級機關決議之,該決議應於10日內完成。
詳解 提供者:蕭裴昕
撤銷原處分的全部或一部分。 逕為變更原處分 不得為更不利的處分
詳解 提供者:果果
受理訴願之機關若認為訴願有理由,有兩種處理方式 (1)依職權,由受理訴願機關逕行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2)做成決定書,命原處分機關遵照決定書之意旨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若依(2)之決定,原處分機關若收受決定書後,未依決定書之內容變更或撤銷原處分,再經訴願人提出訴願得依(1)之方式自行變更處分
詳解 提供者:FULL HOUSE

撤銷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逕為變更原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應遵守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詳解 提供者:allien

(一)受理訴願機關認訴願有理由之處置

    1.訴願法第81條規定: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時得自行變更或撤銷之,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之變更。

    2.依上述法條,延伸出「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是否拘束受理訴願之機關,有三說:

        (1)積極說:行政機關之調查,以職權調查主義為原則,行政機關得自行決定如何調查或調查之範圍,對當事人重要性之事項作調查,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因此受理訴願機關得對當事人某乙為不利益變更。

        (2)消極說:訴願為行政救濟之方法,雖我國採職權調查主義,受理訴願機關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可為更有利於訴願人之變更,但如為更不利益之變更,則與訴願為行政救濟之本旨不符。因此受理訴願機關不得對當事人某乙為更不利之變更,較為妥適。

        (3)折衷説:此說認為,受理訴願機關得否對原處分更不利之變更,應視其受理訴願機關之性質而定。

    3.綜上所述,我國採消極說,受理訴願之機關,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否則與提起訴願救濟之意旨不符,且依訴願法第81條但書之規定,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之變更,已明文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若認為訴願有理由,自行變更時,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