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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行政法(重複)#51149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所得稅法第 39 條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 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 77 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 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 10 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設甲公司於申報 9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以前年度之虧損合併計入該公司之虧 損申報納稅,並經確定在案。甲公司於申報 9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乃援例將公 司以前年度尚未扣抵之虧損納入申報,經台北市國稅局查核略以:依財政部 96 年函 釋,扣抵虧損所適用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者,須各項帳簿憑證足以認定收入總額者,始 足當之,以建立誠實申報制度。甲公司因相關帳證並未齊全致無法核認收入總額,與 財政部函釋不合,乃未准甲公司認列以前年度之虧損。甲不服,得如何主張尋求救 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