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人保障法服務法第13條之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投機或經商之事業。
同法第14條規定,除依法令另有規定外,公務員不得兼職其他公職或業務,亦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同法第14條之1,公務員人離職後3年不得擔任離職前5年職務上有關之營利業務董事,經理人等,又稱旋轉門條款。
例外: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4條之2,公務員兼任非營利目的之事業或團體業務,應需經過服務機關之許可使得為之。
同法第14條之3,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亦應機過服務機關許可使得為之。
對於違反14條之1之罰則,依據公務人員服務法第22條之1規定,違反效果為ㄉ2年以下之徒刑及100萬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