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行政執行,係指行政機關對於不履行行政義務之相對人,以強制手段使其履行義務,或產生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因執行者仍為行政機關,故必須遵守法律保留、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一般性原則。茲將其分類說明如下: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1.執行要件
(1)人民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2)該金錢給付義務已逾履行期間,尚未履行
(3)由原處分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2.執行方法
(1)通知到場、自動繳清、報告財產狀況
(2)強制執行
(3)強制徵收
(4)命供擔保、限期履行、限制住居
(5)拘提管收
(二)行為、不行為與物之交付
1.執行要件
(1)執行名義
(2)義務人負有義務,逾期仍未履行
(3)先經書面告誡
2.執行方法
(1)間接強制之代履行
該義務之性質,得由他人代為履行時,執行機關得委託他人代替義務人作成該行為,而向義務人收取費用。
(2)間接強制之怠金
義務人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性質無法由他人代為履行時,由行政機關課以怠金,間接促使其履行。
(3)直接強制
執行機關對不履行義務之相對人,直接就其身體或財產,以物理上之實力,使其產生與履行相同之狀態。因此法嚴重干涉義務人權益,應屬最後之手段。
(三)即時強制
1.要件
(1)事前並無應履行之行政義務存在
(2)為防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之危險
(3)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4)須於法定權限內,並遵守比例原則
2.執行方法
(1)人之管束
(2)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使用
(3)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3.救濟方法
人民因即時強制,致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