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之公務人員之記兩大過免職係以機關直接以授權命令為之,而現今之記兩大過免職乃以法律保留為原則,以保障公務員職務關係,茲說明此兩法律上意義之差別如下:
(一)法律與命令位階之差異:既往的公務員考績認定,係以其所屬機關依照法律之授權逕為決定,係以公務員權力關係之概念認定之;而現今以考績法認定公務員之專案考績,係以法律保留為原則,即以公務員職務關係之面向看待公務員與國家間關係。
(二)專案兩大過乃涉及公務員職位之變更、服公職之權利剝奪,此係為重大之公務體系人事體制之變更,依照釋字491號之解釋,係為保障公務員職權、工作權之認定,使公務員之地位相對於國家,有多於以往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