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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公務升官等考試_簡任_廉政:行政法研究與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研究#12701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一次記兩大過免職之標準,過去原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認為應由法律定之後改由公務人員考績法自行規定,兩者在法律意義上有何差別?請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嚕嚕米
過去之公務人員之記兩大過免職係以機關直接以授權命令為之,而現今之記兩大過免職乃以法律保留為原則,以保障公務員職務關係,茲說明此兩法律上意義之差別如下: (一)法律與命令位階之差異:既往的公務員考績認定,係以其所屬機關依照法律之授權逕為決定,係以公務員權力關係之概念認定之;而現今以考績法認定公務員之專案考績,係以法律保留為原則,即以公務員職務關係之面向看待公務員與國家間關係。 (二)專案兩大過乃涉及公務員職位之變更、服公職之權利剝奪,此係為重大之公務體系人事體制之變更,依照釋字491號之解釋,係為保障公務員職權、工作權之認定,使公務員之地位相對於國家,有多於以往之保障。
詳解 提供者:edwardchu
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一次記兩大過免職影響憲法上所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因而應以法律明文規定之,不得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訂定,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