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臨檢之要件
由於臨檢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所以除了必須合乎比例原則的要求
外,對於:
1.場所的臨檢: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
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
2.對人的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二)臨檢之程序
大法官透過司法造法的方式,對於警察勤務條例的程序闕漏做填補。要求
警察必須:
1.告知事由
2.出示證件
3.以現場實施為原則。例外當受臨檢人同意、無從確定其身分、現場為之
對該受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方可要求同行至警察局
進行盤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