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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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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實務組:行政法#4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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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2年 - 102 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實務組:行政法#44142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2年 - 102 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實務組:行政法#44142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
102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何謂「行政法人」?對行政法人之行政處分不服,得向何機關依何種法律請求何種 救濟?(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努力不會白費的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7條規定,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於逐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得設具公法性質之行政法人,其設立,組織,營運,職能,監督,人員進用及其現職人員隨時同移轉前,後之安置措施及權益保障等, 應另以法律定之.另行政法人法第2條規定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任務,依法律設立人事及財務自主性之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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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 ^)/ 我會考上的!!!
原本由政府組織負責的公共事務,經執行後,被普遍認為不適合再以政府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的形式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