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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73355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乙女以自己名義與所得收入購入一台中古車,並全權委由其夫甲代為購 置與安裝行車紀錄器,甲男以自己錢財完成之。後,二人感情生變分居, 甲男仍常至乙女居所以乙女之車接送小孩。一日甲男心念一轉,懷疑乙 女因外遇而分居,遂趁接送小孩時,將行車紀錄器 SD 記憶卡的檔案予 以複製至自己的筆電,並從中發現乙女與他人通姦的影音證據。甲男遂 以儲存於筆電的檔案為證據對乙女提出妨害婚姻的告訴。試問本案甲的 罪責應如何處斷?(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骨頭(一般警特行政正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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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不成立刑法第135-1條窺視竊聽他人秘密罪:

1、本法所欲保護者為即時之活動,將過去之活動紀錄與乙翻拍、複製,不屬於本法保護範圍內,甲亦難成立第二款之竊錄,故本罪不成立。

 

(二)甲成立刑法第359條取得電磁紀錄罪:

1、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更便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2、最高法院107年台上第1096號判例:在無故取得之樣態中,縱使原所有人仍保有原本完整之電磁紀錄,但以電腦複製技術取得幾乎相同之電磁檔案,仍屬無故取得。

3、構成要件該當性:

(1)   客觀上,甲以科技方法複製取得以之電磁紀錄,符合客觀要件。

(2)   主觀上,甲對上揭事實有知與欲,具犯本罪之故意,符合主觀要件。

4、違法性:查證外遇是否為非無故之理由,夫妻間外遇雖應予以責難,但並非應供對方查證自己所又非公開之言論與行動,非法之所許(最高法院107年台上第1096號判例)。

 

()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故本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