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不成立刑法第135-1條窺視竊聽他人秘密罪:
1、本法所欲保護者為即時之活動,將過去之活動紀錄與乙翻拍、複製,不屬於本法保護範圍內,甲亦難成立第二款之竊錄,故本罪不成立。
(二)甲成立刑法第359條取得電磁紀錄罪:
1、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更便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2、最高法院107年台上第1096號判例:在無故取得之樣態中,縱使原所有人仍保有原本完整之電磁紀錄,但以電腦複製技術取得幾乎相同之電磁檔案,仍屬無故取得。
3、構成要件該當性:
(1) 客觀上,甲以科技方法複製取得以之電磁紀錄,符合客觀要件。
(2) 主觀上,甲對上揭事實有知與欲,具犯本罪之故意,符合主觀要件。
4、違法性:查證外遇是否為非無故之理由,夫妻間外遇雖應予以責難,但並非應供對方查證自己所又非公開之言論與行動,非法之所許(最高法院107年台上第1096號判例)。
(三)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故本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