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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法律廉政:刑法#112503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不同黑社會幫派的甲跟乙因為爭地盤結下梁子,兩人皆時常對外放話要找機會向對方尋仇。一日,甲在街上看見乙,便潛行至乙的背後,拿出 隨身攜帶的西瓜刀對乙的右腳腳踝砍去,意在使乙右腳殘廢,乙右腳遭砍之後倒臥在地,殊不知乙係奉幫派老大之命欲暗殺 A,此時正持槍瞄 準 A,在扣扳機之際卻遭甲刀砍而暗殺失敗,A 因此免於喪命。乙經送醫急救後,右腳腳踝截肢,終身殘廢。試問甲有何刑責?(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LU
甲砍傷以之右腳腳踝使乙終身殘廢,成立刑法278Ⅰ重傷罪
(一)甲以西瓜刀砍乙的右腳腳踝,使乙截肢,終身殘廢,符合刑法10Ⅳ重傷之定義。甲主觀上有意使乙右腳殘廢,構成刑法278Ⅰ重傷罪之要件。
(二)惟甲行為時,乙正欲暗殺 A,在扣扳機之際遭甲刀砍而暗殺失敗,A 因此免於喪命。客觀上符合刑法23條具現在不法侵害之防衛情狀,惟行為人甲主觀上不具防衛意思,論偶然防衛。偶然防衛如何論罪,有採既遂說與未遂說。既遂說認為行為人主觀仍具不法意識及故意,無法阻卻違法,論故意既遂,至多罪責減免;未遂說認為,客觀不法因客觀阻卻違法而抵銷,僅有主觀不法,故應論未遂。
(三)本文以為,依犯罪三階理論,於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之偶然防衛情形,行為人甲主觀上人具故意及不法意識,無法阻卻違法,仍應論既遂,成立刑法278Ⅰ重傷罪,至多於罪責減免。
詳解 提供者:寶拉
甲持刀砍乙右腳踝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罪:
(一)、乙之右腳因刀砍而截肢,喪失了原有之行走機能,符合刑法第10條重傷中所稱之喪失一肢以上機能者。而甲以西瓜刀砍乙右腳踝與乙之重傷結果間,具有條件因果,並依客觀歸責理論可歸責於甲;主觀上,依題示甲原意就是要使乙右腳殘廢,故甲屬重傷害故意而非傷害故意。
(二)、甲之行為挽救了A之性命,是否符合刑法第23條所稱「對現在不法侵害,防衛他人權利」之正當防衛行為?本案中,甲於砍乙當下並沒有認識到現在不法侵害之發生,屬於偶然防衛,此種情形之處理方式,有認為應採未遂說者,理由在於其結果不法已與客觀存在之阻卻違法情境而抵銷,其不法僅止於行為不法,此種情形與未遂犯相似,故援引成立未遂犯;有認為應採既遂說者,此說講求行為人對於客觀存在之阻卻違法情境,主觀上也必須要認識到,始可阻卻違法。
(三)、本文採既遂說,於本案而言,甲並沒有認識到乙對A現在不法侵害之發生,也就是甲並非出於防衛意思而攻擊乙,故不成立正當防衛;於緊急避難同理,甲並沒有認識到A遭受的緊急危難,非出於避難意思而攻擊乙,故本案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無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