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公約施行法§2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故已具備我國國內法律之位階。
(二)憲法§80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140規定,國際公約及條約應予尊重。故兩公約施行法所揭示之保障人權規定,既已具備法律位階,法官於審判時自應受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