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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82年 - 8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行政、事務管理、文書、議事、民政、戶政、兵役行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法制、司法行政、安全保防、政風、都市行政、運輸行政、觀光行政、學校行政人員管理組:行政法#19695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8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 、公物與營造物之概念如何區分?公物之特性如何?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abbie
一、公物與營造物之定義及區分: 所謂營造物是指:「行政主體為達成公共行政上之特定目的,將人與物作功能上之結合,以制定法規作為組織之依據所設置之組織體,與公眾或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利用關係。」所謂公物是指:「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之物,並處於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所得支配者而言。」與營造物不同的是,公物為單純之物,營造物則為人與物之結合體。 二、公物之特性,主要有以下四項: 1、 原則上為不融通物 原則上,公物不得做為交易之客體,但例外於不妨害公物之合目的使用情形下,仍得轉讓。例如民眾轉讓已成為公役地之私人巷道土地,而此轉讓並不妨害公眾行走之目的。 2、 無民法之取得時效適用 公物須隨時存在於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支配之下,以便國家或行政機關能為合公共目的之使用。取得時效與公物目的相違,故公物無民法上取得時效之適用。 3、 原則上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 民事執行即是對物做拍賣、轉讓之行為,而公物既為不融通物,自亦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不過,於例外不妨害公物之合目的使用情形情況,仍得執行。例如民眾聲請拍賣已成為公役地之私人巷道土地,而此拍賣並不妨害公眾行走之目的。 4、 原則上不得被公用徵收 公用徵收之對象僅為私人所有之物,故公物原則上不得被徵收。於例外情況,例如私有之公物用土地,仍得依特定目的徵收,不過此時之公物所有權仍在私人。
詳解 提供者:欣欣
公物:公有物,由國家保管或提供之公共資源,具有下列特性 (1)非排他性:公共財之使用,無法排除他人使用 (2)非敵對性:公共財之使用,不會減損下一位使用者使用效益 (3)擁擠性:公共財使用者多, (4)大眾悲劇:成本由大多數人負擔,利益由少部分人享受 營造物:例如國立大學與國家的關係為營造物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