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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無年度 - 民法物權#38758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排序:0

題組內容

出賣人A將屋出賣於B,已交付但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B嗣將該屋出租於C,經15年後,A死亡,由其子D單獨繼承,並辦妥繼承登記。請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一、D請求C返還該屋,是否有理由?(10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Ayumu
D無理由請求C返還該屋,茲分析如下: 依民法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且應以書面方式為之。因此房屋的所有權並未移轉至B名下,所有人仍為A所有人。此時,B雖可依據買賣契約要求A移轉所有權,惟該請求權依據民法125條消滅時效為15年,因此經過15年後,D可依民法144條消滅時消經過拒絕移轉登記。另一方面,D因繼承登記為所有權人,亦無法依767條物上請求權請求C返還,因B之買賣契約請求權雖因消滅時效經過而消滅,但債權仍存,因此B為有權占有,繼承為概括繼承D除繼承A之財產外同時繼承A之所有法律關係。另依據占有連鎖,B將房屋出租於C,C對B為有權占有,B對D為有權占有,因此C對D亦為有權占有,不適用民法767條物上請求權之規定。因此C可繼續占有房屋,D雖有所有權但無理由請求返還。